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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审核办法

新办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审核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二月九日
 京政办发〔1981〕14号文件转发)


  根据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0〕54号文规定:“新办中等专业学校应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市高教局审核汇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此,特制定审核办法如下:

一、新办中等专业学校必须由区、县、局(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申请新办的中专学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要有发展前途,至少能连续招生五年以上,发展规模达到在校学生三百人以上;
 2.专业设置与本市现有中专学校专业设置不重复,或虽有重复但确实必须由本系统自行办学的;
 3.经费和师资来源能够解决。

三、报请批准新办中专学校的报告应包括以下情况:


 1.本系统相关专业的中等专业干部比例及十年内需要培养数;
 2.新办校的正式名称、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招生对象、学制及规模;
 3.学校校舍的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新建或现有)及建设投资计划;
 4.教师来源或现有教师及各级干部配备情况。

四、根据区、县、局(总公司)上报情况,由高教局征求市计委、市人民政府主管委、办和财政局意见后,汇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办校,应积极抓紧筹建工作,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向市计委、高教局申请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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