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审核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二月九日
京政办发〔1981〕14号文件转发)
根据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0〕54号文规定:“新办中等专业学校应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市高教局审核汇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此,特制定审核办法如下:
一、新办中等专业学校必须由区、县、局(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申请新办的中专学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要有发展前途,至少能连续招生五年以上,发展规模达到在校学生三百人以上;
2.专业设置与本市现有中专学校专业设置不重复,或虽有重复但确实必须由本系统自行办学的;
3.经费和师资来源能够解决。
三、报请批准新办中专学校的报告应包括以下情况:
1.本系统相关专业的中等专业干部比例及十年内需要培养数;
2.新办校的正式名称、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招生对象、学制及规模;
3.学校校舍的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新建或现有)及建设投资计划;
4.教师来源或现有教师及各级干部配备情况。
四、根据区、县、局(总公司)上报情况,由高教局征求市计委、市人民政府主管委、办和财政局意见后,汇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办校,应积极抓紧筹建工作,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向市计委、高教局申请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