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24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简称
《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正确认识实施
《规定》的重要意义,要努力挖掘潜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按照提高工效,增加效益,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不减少职工收入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
《规定》。
二、自1994年3月1日起,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一律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许统一的工作时间,自
《规定》实施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
四、鉴于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各类学校(包括托幼园、所)可以有一段过渡期,但最迟不超过5月1日执行。
五、企业仍执行按地区轮流周休制度,可将新增加的休息时间集中安排在本单位轮流周休日的前一天,也可根据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和工作性质调整工作时间,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各企业应将本单位实施新工时制度的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个别单位3月1日实行新的工时制度确实有困难的,由主管局提出意见,分别报市劳动局、市人事局批准,于5月1日之前实行。
七、个别单位实行新的工时制度确实有特殊困难而需要增加工资总额或财政补贴的,由主管局分别报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