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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第五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未经检验的,不得安装、使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口。
  第六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合同及其附件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全套的产品随机技术资料,包括:总图、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材料元素成分及机械性能报告、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安全阀和爆破片排量计算书等。
  第七条 对于进口到货后难以进行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应由收货人、北京商检局和市劳动局按合同约定到出口国进行监造、预检验或监装,并保留到货后的最终检验权和索赔权。
  第八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运抵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后,收货人必须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
  第九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运抵安装使用现场后收货人须在7日内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进口货物代运发货通知单及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技术资料向北京商检局办理报验手续。未经北京商检局许可,收货人不得擅自开箱。
  第十条 北京商检局接受报验后,须在3日内派检验员赴现场进行开箱检验。
  第十一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经开箱检验合格后,收货人须在3日内持北京商检局出具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通知单”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到市劳动局办理安全性能检测手续。
  第十二条 经市劳动局授权或委托的检测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测报告”,经市劳动局审核盖章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中两份送交北京商检局。对检测合格的,由北京商检局签发准许安装使用通知单,收货人凭此单及检测报告到当地劳动部门建立锅炉、压力容器档案,纳入正常的监督管理。对检验不合格的,由北京商检局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单和出具检验证书,凭检验证书办理对外索赔。
  第十三条 收货人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要求修复的,须向北京商检局提交申请修复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修复。修复的锅炉、压力容器,北京商检局签发“准许安装使用通知单”后,可以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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