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执法暂行规定[失效]

  第二十六条 非法买卖外汇、金银、金银制品的,扣留非法买卖的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处200元以下罚款,扣留的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分局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发票、报销凭证及其他证券的,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买卖的票证,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分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践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二)钉拴刻画树木、攀折花木的;
  (三)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应予赔偿的,移送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处理:
  (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
  (二)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
  (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
  (四)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它作业撞伤、撞倒树木、绿化设施的;
  (五)向绿地倾倒污物、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绿地的。
  第三十条 向排水沟、雨水口、检查井内倾倒污水、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依照本规定暂扣的物品,被暂扣物品人自接到发还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来领取的,按无主物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为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 处警告、50元以下罚款,由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当场执行。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罚没财物,由巡察支队裁决。裁决前,应对当事人进行传唤、讯问和取证。
  第三十四条 对应当裁决200元以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应当给予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巡察部门立即报送当地公安分局或者交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按照本规定应当移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巡察部门应制作案件移送书,连同有关证据和查扣、没收的物品,在3日内移送主管部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