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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执法暂行规定[失效]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车辆、行人不听疏导、指挥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应当拘留处罚的,报送公安分局处理。
  第十九条 停车、堆物堵塞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或者损毁公共消火栓及其他消防设施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改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报送公安分局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第一项行为的,处5元罚款;有第二至六项行为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一)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
  (二)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焚烧杂物、垃圾、树叶,或者堆放树枝、掏挖的污泥不及时清运的。
  (三)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在道路上泄漏、遗撒的;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围档、污水流溢,施工车辆车轮带泥上路行驶的;
  (五)在临街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物品的;
  (六)在街道摆摊、设点,不按规定保持环境卫生的。
  有上款(三)、(四)项情形,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移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张挂、张贴的标语、宣传品、广告、招牌残缺不全、污损不整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出现损坏或者显示不全的,限期修复,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修复的,移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道路上临时摆摊经营,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或者不亮照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照经营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商品、经营工具。
  第二十五条 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商品、经营工具;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分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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