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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执法暂行规定[失效]

  (三)没收财物;
  (四)吊扣一个月以内机动车驾驶证或车辆牌证。
  第七条 人民警察巡察执勤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验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占路许可证或者其他证件;
  (二)讯问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有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扣留与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有关车辆、物品;
  (三)对违法行为人传唤或者强制传唤,缉捕被通缉的犯罪分子和现行犯罪行为人;
  (四)在追捕、救援、救护等紧急情况下,临时征用公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第八条 对在道路、广场上流浪、乞讨、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等人员,肇事、滋事的精神病人,危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醉酒人,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应予收容、约束、送交附近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九条 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共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的,由人民警察巡察部门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应当处200元以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报送公安分局或者交公安派出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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