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3年第12号)
现发布《<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3年9月4日
《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四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
《条例》第
三十八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的罚款处罚。
第三条 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市、区、县劳动和普通教育行政部门,依照
《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行使罚款处罚权。
第四条 违反
《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办学,情节严重的,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对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非法牟利的,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本办法中数额所称“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