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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3年第12号)


  现发布《<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3年9月4日

         《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条例》三十八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的罚款处罚。
 第三条 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市、区、县劳动和普通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行使罚款处罚权。
 第四条 违反《条例》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办学,情节严重的,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对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非法牟利的,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本办法中数额所称“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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