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发布日期:199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1999年3月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3年第9号)
现发布《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3年8月8日
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除外),均须依照本规定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权限分工,监督和指导企业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 厂长、经理与公安机关签订《任期治安目标责任书》,全面负责本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
企业主管保卫工作的领导人,负责本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企业的保卫组织和保卫干部,具体负责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落实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五条 企业治安保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