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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0年3月13日 实施日期:2000年5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3年第8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3年5月2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对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主管领导人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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