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3年第7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3年5月2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外商投资开
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关于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付清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修改前的条款
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为:
会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下同),取得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