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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3年第7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3年5月2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外商投资开
          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付清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修改前的条款
 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为:
  会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下同),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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