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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失效]

 第五条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占用道路、广场、绿地 、高压输电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罚。
 第六条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开采矿石、挖砂取土,掘抗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损害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5元处以罚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代征公共用地,不按规定拆除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八条 违法建设的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同负违法责任。
  一、设计单位不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的,对设计单位按违法设计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围墙按每延长米)3元至30元处以罚款。
  二、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进行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违法建设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至50元处以罚款。
  不能以面积计算的违法建设工程,对同负违法责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至3%处以罚款。
 第九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须持《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检查证》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拒绝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的,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被依法责令停止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程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及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可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暂停核发违法单位的其他规划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证件的,许可证件无效。违法批准建设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法批准进行的建设,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和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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