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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三)发布市场信息,制定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加强市场管理,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保护企业进行平等竞争。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共同合理负担。
  要改变现行的通过企业所属区、县、局、总公司向企业缴、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体制,逐步过渡到由区、县社会保险统筹机构直接向辖区内的企业缴、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体制。企业退休人员从企业管理为主逐步向社会管理为主过渡。
  (二)建立和完善职工待业保险制度,使职工在待业期间能够得到一定数量和一定期限的待业保险金,保证其基本生活。
  (三)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一)建立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职业介绍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资招商和劳动就业指导等多种信息、管理、咨询等服务机构,发挥其仲裁、公证、咨询等多方面作用,提倡多方位、全过程的服务,逐步形成社会服务网络。
  (二)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社会服务体系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八条 政府部门应负的法律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市政府投诉,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投诉后,必须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之投诉企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负的法律责任
  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保护企业行使职权
  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或者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由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企业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侵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二)拒绝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企业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
  (三)违法要求企业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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