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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1993年2月19日北京市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按市政府已经批准的八种形式继续试点。
  凡未确定资产经营形式的企业,可向市主管委办提出申请,由市主管委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签订协议并组织实施;企业已和政府签订资产经营协议需要变更的,应向市主管委办提出申请,在确定新的资产经营形式后,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宏观政策指导,自主确定经营范围和为社会提供服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首都发展规划的,不经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批,企业可以开展多种经营,一业为主,兼营其它,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跨行业开展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开业登记。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企业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或与政府指定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确因执行指令性计划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国家给予补贴。除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外,市计划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下达指令性计划。
  企业生产需由地方订货的重要物资,由市有关部门组织购销双方议订价格。
 第四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和劳务价格,除国家和市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管目录所列的少数品种外,一律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定价的商品不受经营差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环节和销售渠道限制,属于国家管理价格的新产品,试销期内由企业自主定价。允许企业自主定价的,不必向市物价部门和政府主管委办请示或备案。
  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市物价部门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截留、干预企业定价权,无权另行规定企业的产品和劳务价格。
  物价部门执行物价检查时,按照目录内的商品价格执行检查。
 第五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和地方定货任务以外的产品及指令性计划超产的产品,由企业自主确定销售范围、数量、渠道、对象和方式。任何部门不得强行干预企业的销售渠道,不准对其销售设置障碍。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产品,需方企业或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必须按合同收购。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可以开办多种形式的市场或组织一次性的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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