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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宣武区居住小区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宣武区居住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1992年1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12月19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小区的管理,建立和维护整洁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按照统一规划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危旧房改建区(以下简称居住小区),均按本办法管理。
  不属上款范围的旧有楼房居住区,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的居住小区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
  区人民政府所属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居住小区管理工作。
  区规划、房管、环境卫生、园林、市政、公安、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等管理机关,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支持、协助街道办事处对居住小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居住小区的开发和建设,应符合市、区总体规划、按规定配套建设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方便生活,便于管理。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参与本辖区内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的的审查。
 第五条 居住小区工程竣工,由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街道办事处、开发建设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整体验收。整体验收合格的,移交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管理。
  居住小区整体验收前部分交付进住的,必须具备基本住用条件,并经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六条 居住小区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建立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一般以房屋产权单位为主,房地产管理部门、居住小区内的在住单位和派出所、居民(家属)委员会等派代表参加,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专业公司为主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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