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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城市节水管理部门与水利部门地下水资源管理权限范围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分城市节水管理部门与水利部门地下水
 资源管理权限范围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2〕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资源条例》),切实实施对本市地下水资源分部门加强管理,现根据《水资源条例》三十五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有关实施中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下列范围内,地下水资源由城市节水部门按《水资源条例》和《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管理:
  1.城区和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全部行政区域,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和良乡、南口、沙河、溪翁庄、新镇的镇行政区域。但上述区域内的农业用水(指种植、养殖和农民生活用水,不含乡镇企业用水)除外。
  前列远郊城镇在《水资源条例》实施前后有行政区域扩大或建制分立等变动的,管辖范围按扩大后或分立后各镇的行政区域确定。
  2.门头沟矿区办事处所辖范围、燕化总公司、首都机场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区、县级的工业、科技、经济等新开发区(含本通知下发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规划范围。
 二、本通知第一项所列范围以外地区的地下水资源,由水利部门按《水资源条例》的规定管理。
 三、用水单位的水资源费,由城市节水部门和水利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各自的管辖范围征收。水利部门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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