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贯彻“以监主为,监帮促相结合”的原则,监督企业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宏观控制,巡回监督,重点抽查,竣工质量核定。以监督组的形式为主,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对施工(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巡回监督及抽查。建立巡回监督和工程项目监督抽查记录制度,作为核定工程质量和考核监督人员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与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准备,监督站(室)指定的监督组组织审阅施工图纸及有关文件,并根据工程项目特性,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监督组必须核查的分项工程、部位和巡回监督抽查的重点部位以及对施工单位审查资格条件的主要内容,制定巡回监督工作计划和必要的监督工作准备。
二、工程开工,依据巡回监督工作计划,在施工现场重点审查施工单位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经理实现质量目标采取的组织措施和管理措施,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和施工组织设计;
2、审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工长、专业管理负责人的资格,人员配备情况及其保证质量的措施;
3、审查试验、计量、检验设备及人员资格和专业施工队伍的资格;
4、核查各项专业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及技术交底资料是否齐全;
5、审核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质量的检验、试验和存放管理,采购供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经审查,主要条件不具备的,限期改正和完善,否则,不准开工。
在审查时,按巡回监督工作计划对其必须经监督组核查的分项工程、部位,提出质量监督管理要求,必要时附以书面通知。
三、工程施工,监督抽查的重点内容(略)。
第十三条 经监督总站(监督站)质量核定合格的竣工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负责保修和服务,建设单位或房产管理单位应对工程使用维护管理负责,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生与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争议时,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有关监督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管理监督费按
《办法》规定费率标准缴纳(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