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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6、以上所配备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和数量,必须与有关管理规定相适应。专业管理人员和工长必须持有市建委核发的岗位合格证。
  二、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应有的质量责任。
  三、企业必须按规定有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和试验、检验手段。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应在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质量检验职权,对其检验工作质量负责,不得承包企业的质量指标。
  四、建立采购质量责任制。采购供应者应对其采购供应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进行检查验收,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试验,不合格品,不准使用。
  五、施工现场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和预应力张拉施工专业队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六、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技术资料齐全、有效。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档案资料,并应符合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根据《办法》六条规定,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必须遵守下列具体规定(略)。
 第九条 企业所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必须先经试验(含工程试点)和按国家规定组织鉴定,有相应的规程和标准。未经试验鉴定或未达到技术指标要求者,不得推广使用。国家和市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落后的生产工艺,不得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 《办法》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监督总站(站)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其注册登记工作的程序和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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