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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6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1992年7月1日北京市政府发布)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
  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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