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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

  四、政府房管部门出租直管公房的收入。
  五、政府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的收入。
  六、公房租金标准提高到一定水平后,财政部门对单位自管公房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集中统筹的部分。
  七、政府筹集的危旧房改造周转资金。
  八、职工出售以准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价中应由政府房管部门收回的高于届时准成本价的部分。
  九、从其他渠道筹集的危旧房改造周转资金。
  十、住房基金增值的资金。
 第七条 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市或区、县政府安排的住房基本建设投资。
  二、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
  三、危旧房改造的启动周转资金。
  四、对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公共维修资金的资助。
  五、政府房管部门管理的高层住宅电梯、高压水泵的维护、运营、更新费用。
  六、其他住房方面支出。
 第八条 住房基金由建立基金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划转。
  政府住房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单位住房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专户存储,所有权不变,专项使用。
 第九条 住房基金在存储期间,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 单位用住房基金购、建住房,仍应按照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审批程序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使用住房基金要以收定支。不得用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应上缴的税利、经费拨款等作为住房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划转作为住房基金的各项资金,应在划转前本着不重复计征的原则按原资金渠道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 单位应按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住房基金收支情况报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单位出租自管公房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列入本单位住房基金,本金归承租人所有,解除租赁合同时退还承租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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