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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单位住房基金。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政府住房基金。
 第三条 住房基金是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以及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建立住房基金,应在理顺目前国家、单位用于住房的各种资金渠道的基础上,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逐步使住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
 第四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提取的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二、出租自管公房的收入。
  三、原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和发给职工房租补贴的资金。
  四、出售自管公房的收入。
  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从企业留利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
  六、职工出售以准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价中应由单位收回的高于届时准成本价的部分。
  七、从政府住房基金取得的补助资金和借款,以及向个人筹集的建房款。
  八、单位资助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中按财政部门规定列入成本或预算的部分。
  九、从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住房建设、维修资金或国家和上级部门拨给的住房资金。
  十、住房基金增值的资金。
 第五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出租自管公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
  二、对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公共维修基金的资助及电梯、高压水泵的更新、维护、运营费用。
  三、单位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四、购、建住房资金。
  五、资助职工参加住宅合作社或危旧房改造的资金。
  六、按规定发给职工的房租补贴。
  七、其他住房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政府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
  二、地方财政用于本地区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补贴资金(含高层住宅的电梯、高压水泵的维护、运营、更新费用)。
  三、从住房建设项目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提取的住房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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