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可一次付清房价款。购房人可自行筹款,也可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长期抵押贷款,贷款额一般不超过全部房价款的90%。
抵押贷款的还贷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还贷数额,除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外,个人每月还贷部分不少于购房人家庭月工资总额的15%。
购房人也可按本单位房改方案的规定分期付款。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低收入的职工购房贷款给予适当贴息。
第八条 单位以准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依法免征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免征契税,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职工购买的住宅楼房,供暖费用、燃气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的收取,按职工承租公有住宅楼房的办法执行。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售房单位负担。
第十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须按《
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立契过户和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一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购买的住宅楼房,享有合法所有权,可以依法使用、继承和抵押。住用满5年后,可以依法出售或出租。按届时准价出售的,售房款归售房人所有;按市场价出售的,售房款相当于届时准成本价部分归售房人所有,其余部分归原售房单位所有。住用不满5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售的,须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出租住宅楼房的,对其租金收入超过届时规定房租标准部分,由原售房单位收回。
职工出售、出租按本办法购买的住宅楼房,原售房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
第十二条 出售的新楼房,售房单位须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期限和项目保修。旧楼房出售前,售房单位须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设备进行检修,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
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的管理和维修,按《
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