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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修改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楼房,是指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包括新建楼房和已住用的楼房(以下简称新、旧楼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管部门,均可依照本办法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
  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产权有争议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的楼房,不准出售。
 第三条 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新楼房和腾空的旧楼房,应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限量。购房人新购住房与原住房(包括承租公房、自有私房)建筑面积数额相加,按家庭人口计算,一般掌握在人均19平方米。特殊情况放宽到30平方米。
 第五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准成本价。新楼房的准成本价,每年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评估测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旧楼房的准成本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重置价是指出售当年新楼房的准成本价。
  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按建筑面积计算,依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地段、环境、层次、朝向等项因素的调节标准调节,以每套住房标价。
 第六条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测定。
  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结构面积、阳台面积,以及按比例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计算共用建筑面积,应将电梯间、电梯工休息室、配电室、高压水泵房、设备层、地下室、楼房内供暖锅炉的建筑面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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