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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

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有住宅楼房,是指个人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购买的单元式住宅楼房(以下简称私有住房)。
 第三条 同一楼房的产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产权人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私有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住宅楼房售出后,一律由售房单位组织楼房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售出楼房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和协调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使用、维修,负责私有住房自来水设施跑水、下水管道和垃圾道堵塞,燃气设施故障、供暖设备漏水、电源线路和照明设备故障等项目的急修。
  二、管理公共维修基金,定期向产权人公布使用情况。
  三、及时向售房单位反映产权人的意见。
  四、调解产权人之间因房屋使用与维修发生的纠纷。
 第五条 私有住房的各项维修费用(供暖、燃气设施除外),由产权人负担。其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可由产权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六条 公共维修基金由产权人在购房时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交纳。以准成本价购房的,可由产权人和售房单位各交纳50%(单位交纳部分可从售房款中支付)。产权人出售私有住房或其私有住房拆除更新时,应退还其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本金,其中售房单位交纳部分应退还原单位。
 第七条 私有住房电梯、高压水泵的管理及其运行、维护和更新费用,由售房单位负责和负担。
  供暖、燃气设施的维修、更新和费用负担,按本市公有住宅楼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私有住房的正常修缮,由产权人负责,也可委托管房单位或其他房屋修缮单位承担。
  承担修缮施工任务的单位,应保证维修及时和施工质量。修缮费用按《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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