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

  3.付款方式。购房者可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每月还款额一般不少于家庭工资总额收入的15%(包括住房公积金中个人交存的部分)。
  (四)逐步提高房租
  1.新房新租。产权单位出租新建住房或腾空后的旧住房,一律实行新租金标准。1994年以前月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55元。1994年以后新房的租金标准另定。
  2.现住房分步提租。至1994年初,产权单位对出租的现住房可一步或分二、三步,将月租金标准提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55元。
  3.收取租赁保证金或建房集资款。产权单位出租住房实行新房新租或分步提租的同时,可以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或建房集资款,收取数额和还款方式由产权单位确定。
  4.私人出租房同步提租。执行市房地产管理局“57”私房租金标准的私人出租房,可参照所在区县直管公房的提租幅度提高租金,至1994年初,月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76元。承租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的原租住私房租金补贴不变,新增租金由承租人负担。
  5.超标加租。单位出租住房,对超标面积实行加租。1994年以前,超标面积的月租金标准不得低于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楼房1.34元、平房1.05元。住房标准一般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分室原则及国家规定的有关领导干部和知识分子的住房标准确定。
  6.特殊情况特殊处理。1994年以前,职工家庭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租金改革后,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的,超过部分可由承租人提出申请,从住房公积金支付。因住房超标而增加的租金,不得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离退休的职工,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房改后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或虽未超过5%但已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暂由离退休职工的工资发放单位从住房基金中给予房租补贴。
  社会救济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户的现住房,新增租金暂予免交。
  7.形成调租机制。要结合国家工资制度改革,以及物价调整和住房公积金的运用,从1995年起,继续逐步提高租金,2000年基本达到成本租金水平。
  (五)集资合作建房
  1.集资建房。各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建设住房。
  2.合作建房。区县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可组织需房职工或居民成立住宅合作社建房修房管房。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