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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

  划转为政府和单位住房基金的各项资金,应本着不重复计征的原则,在划转前按原资金渠道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2.住房基金的使用。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支付出售住房准成本价与实际造价之间的差额,支付出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费用,及近期对提租后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或居民发放房租补贴。
  3.住房基金的管理。政府和单位住房基金,经财政部门核定划转后,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所有权不变,专项使用。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在职工工作年限内,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交存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起步时,个人和单位的交存率在10%的幅度内,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目前有困难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推迟建立。离退休职工、已按优惠购房的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中单位交存资金的来源。从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企业交存资金可列入成本,全市控制在企业交存总额的20%以内;行政事业单位交存资金可列入财政经费预算,全市控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交存总额的50%以内。单位为进住新房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可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可列入财政经费预算。
  3.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职工可用住房公积金购、建、翻修、大修住房;也可按规定交纳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租金。
  4.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住房公积金统一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该中心隶属北京市房改领导小组,暂与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合署办公)委托的金融机构,记入单位名下的个人帐户,按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在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租住公房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职工离退休时,一次结清本息余额,退归本人。
  (三)出售公有住房
  1.准成本价售房。凡单元式住宅楼房,产权单位均可按准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准成本价每年由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物价、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评估测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单元式住宅楼房的具体形式,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市场价售房。市、区县房地产交易部门可组织房源,以市场价直接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强而住房困难的本市城镇居民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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