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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

附件二:
           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改的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本目的是加快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要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转换住房机制,变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合理调整家庭消费结构。改革低租金、福利性住房制度,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发展,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二)十年目标
  1.“八五”目标。(1)建立政府、单位住房基金;建立住房公积金,交存率(职工和所在单位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各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全市平均达到5%。(2)房租最低达到维修管理费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力争达到折旧、维修和管理费水平;房价达到准成本价(包括住房及其附属工程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水平。(3)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6平方米;住房成套率(单元式楼房占全部住房的比例)达到70%。(4)全部解决人均居住面积3平方米以下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改造30%的成片危旧房。
  2.“九五”目标。(1)住房公积金交存率达到10%。(2)房租达到成本租金水平;房价达到成本价水平。(3)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5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0%。(4)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基本完成成片危旧房的改造任务。
 二、房改的五种基本形式
  (一)建立政府、单位住房基金
  1.住房基金的建立。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从以下资金中筹集:(1)留给地方的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住房房产税;(3)市和区县政府财政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的资金;(4)市和区县房管部门出售、出租住房回收的资金;(5)其它住房资金。
  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从以下资金中筹集:(1)各单位按原有渠道列支的公有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房租补贴的资金;(2)按财政部门规定,从留利或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3)出售、出租住房回收的资金;(4)列入成本或预算的单位为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发放房租补贴的资金;(5)其它住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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