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30日附件一: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
对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房改字〔1992〕1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京政文字〔1992〕23号)收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原则同意你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体现了国务院国发〔1988〕11号、国发〔1991〕30号文件及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符合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形势的要求。四年房改试点的实践,为北京市方案的顺利起步和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请你们在此基础上,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发动干部、群众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在具体实施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方案。遇到涉及全局性的政策问题,及时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同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及对公积金、住房资金的管理办法和机构设置的意见。在实施中,要妥善处理在京中央党政机关各部门和北京市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及时总结、不断完善住房资金的管理办法。
三、公积金用于提租新增租金的补偿是一个新的尝试,这一方式运用得好,就可以解决工资的配套改革问题,对防止补贴货币的沉淀和减少货币的发行是有效的。因此,要执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和建设部关于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文件(财综字〔1992〕31号)的规定,处理好公积金单位支付部分进成本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关系。
四、同意中央在京的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军队在京的企业化工厂,以及外省(区、市)在京单位,根据北京市的房改方案并结合各自的实际进行住房制度改革。
五、房改起步后,各积极创造条件,适当加大改革份量,加快改革步伐,保证顺利实现房改规划的“八五”和“九五”目标。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199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