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对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办法》、《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
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是在四年试点基础上形成,并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于1992年7月1日起施行。房改方案总结了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创造的改革经验,吸取了试点过程中群众提出的意见和有关专家、学者的建议,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房改方案公布后,仍然要坚持“统一政策、分散决策、因地制宜,逐步推开”的原则,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模式。要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全市房改方案,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创造、选择、确定房改的具体形式,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使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牵动面广、政策性强,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计划、规划、财政、税收、物价、国有资产、民政、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房管等部门和金融、保险机构,要依据房改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制定有关配套规定。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进一步做好房改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和了解住房制度改革的意义和有关政策,保证房改方案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