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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机井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开凿的机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未经批准直接从河流取水的,根据取水设施的日取水能力,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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