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追回投资者应缴未缴款项(含注册资本未入资或虚假入资部分);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编写清算结束报告;
九、办理有关注销企业登记事项;
十、办理其它清算事务。
第十四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处理清算事务,应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清算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清算方案,须经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成立后,立即通知企业有关人员在10天内将企业的决算报表、财务帐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它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第十八条 对董事会作出的有关清算的各项决定,清算委员会、董事会成员或者债权人认为有明显错误时,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7日内向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审查;同时将书面意见副本抄送董事会,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后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审查期间,除涉及企业财产处置或者所有权转移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决定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在企业清算过程中,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参加有关会议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形式监督企业的清算。
第二十条 清算委员会应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两种全国性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在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
清算公告应载明企业名称、住所、清算原因、清算日期和申报债权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必须在成立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二十二条 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清算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及其担保情况的证明材料。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请求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