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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
  伪造、涂改、转借开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开业执照。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
  违反有关防疫、检疫、药品管理、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修改前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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