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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
》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
伪造、涂改、转借开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开业执照。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
违反有关防疫、检疫、药品管理、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
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
》第
十四条
第五项、第
十五条
修改前的条文: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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