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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罚没财物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本办法中统一简称执法机关)罚没财物收据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财政局是本市罚没财物收据的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执法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处以罚款、没收财物、追回脏款脏物的,收到罚没财物后,必须向当事人开具罚没财物收据。
  一、罚没款收据,用于罚款、罚金、没收货币和有价证券、追回的赃款。
  二、没收物品收据,用于没收物品和追回的脏物。
  三、现场处罚收据,用于在违法行为现场实施小额罚款。印有罚款数额并套印“北京市财政局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的现场处罚决定书,可以兼作现场处罚收据。
 第五条 罚没财物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因执法业务特殊,不宜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的,可以由市级执法机关自行设计本系统专用的罚没财物收据式样,经市财政局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六条 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批准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一律套印“北京市财政局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未套印“北京市财政局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的,不得作为罚没财物收据使用。
  市财政局的“北京市财政局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是本市罚没财物收据的法定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
 第七条 执法机关所需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由执法单位持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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