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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京石高速公路、京良公路永立大桥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京石高速公路、
 京良公路永立大桥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1〕74号 12月2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京石高速公路三期工程已竣工通车。由于线路延长,现行征费标准偏低,影响还贷付息。为尽快偿还修建京石高速公路、京良公路永立大桥的贷款,并统一票证,便于管理,市政府决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对京石高速公路、京良公路永立大桥通行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京石高速公路、京良公路永立大桥通行费征收标准:
  1.二轮、侧三轮摩托车,每通过一次收费2元;
  2.核定吨位1吨以下(含1吨)机动车,每通过一次收费4元;
  3.核定吨位1吨以上、8吨以下(含8吨)机动车,每通过一次收费8元;
  4.核定吨位8吨以上、15吨以下(含15吨)机动车,每通过一次收费16元;
  5.核定吨位15吨以上机动车,每通过一次每吨收费2元。
 二、设有固定装置并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清洁车、警车、殡葬车,以及长阳乡在永立大桥两侧和丰台区卢沟桥乡、长辛店乡挂有农田作业牌照的手扶拖拉机,免征过路、过桥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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