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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星火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废止

北京市星火奖励办法
 (1991年12月11日北京市政府令第30号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技管理水平,应用科学技术振兴农村经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授予北京市星火奖。
  符合前款范围,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星火奖励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星火奖根据授奖项目内容,设立星火科技奖、星火科技管理奖和星火人才培训奖。
 第五条 申报星火科技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性项目,产品技术水平先进,所开发的产品、装备能够填补本市或国内空白,其产品已批量生产,有较完整的工艺技术文件、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和加工方法,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已进行项目的验收或鉴定。
  二、农、林、牧、渔等综合配套技术,以较大面积和规模生产试验,证明可行,能够提供成熟的经验,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并已进行项目的验收或鉴定。
 第六条 申报星火管理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星火计划”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研究、评价、预测、规划、政策研究、制定规章制度,经实践检验确实可行。
  二、在组织、协调、实施“星火计划”的工作中有创新。
  三、认真做好“星火计划”项目的论证、实施、鉴定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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