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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京政发〔1991〕76号 12月1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使本市审批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逐步规范化,现对今后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审批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凡属需要增加劳动工资指标的,市属企业由各主管局、总公司报市计委审批,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计委报市计委审批;不涉及新增劳动工资指标的,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商市计委审批,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计委报市计委审批。
 二、设立大型综合性的和对本市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司,跨地区、跨部门的公司(企业集团),以及在各区、县、局、总公司内组织的企业集团,由市计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各级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和金融性公司,还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三、凡涉及变更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要经市计委审核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合并或企业、事业单位类别变更,由市计委、市编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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