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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二十三、独占、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不实施专利技术,如何计算转让方的损失?
  由于独占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在一定的范围内(包括时间、地域和方式)限制了转让方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所以受让方不实施该项专利技术,既不利于推广新技术,也损害了转让方的利益,使其得不到应从专利实施许可中所获得的收益,这种情况一般应视为受让方违约。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受让方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受让方应当赔偿转让方的损失,这种损失的计算要以以专利技术费为基数乘以提成比例作为参考数额。
  如果受让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 步,则应认定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由受让方承担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
  二十四、技术合同中的混合合同怎样确定案由和适用法律?
  在实践中,这类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技术合同与非技术合同的内容混合订在一份合同中;一种是两种以上的技术合同内容混合订在一份合同中。
  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遇到混合合同,案由应当确定为一个,即以为主的合同内容或争议的实质内容确定案由。在适用法律时,应根据混合合同的各部分,分别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二十五、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那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都较复杂,不属于简单案件,而且大多数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专门科学技术知识,有时还需要邀请技术专家作为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二十六、专利生产许可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可区别?
  根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69条之规定,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采取生产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在初中中,生产许可合同经常与加工承揽合同混同,由于两种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因此,有必要加以区分。
  生产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许可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仅有制造权而无使用和销售权。生产许可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生产许可合同的许可方必须是专利权人;而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方可以是任何人。
  2、标的不同。生产许可合同的标的必须是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产品;而加工承揽合同的档的是一定的工作任务,其表现形态为特定的劳动成果(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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