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上述情况,经查明,许可方只要确有完整的技术转让,一般不应将该合同以欺诈为由确认无效,而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许可方违约,如果许可方根本无效,而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许可方违约,如果许可方根本无技术,即转让的技术是不存在的;或者转让的专利技术属于其他专利权人,自已转让无合法手续的;或者该技术成果根本未申请专利的,可以以欺诈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二十、许可方违反独占或排他许可合同,又与第三方签订许可合同,对这种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许可方违反独占或排他许可合同又与第三方签订许可合同时,对许可方和第三方的行为性质可做以下认定:
第一,许可方的行为对“独占”或“排他”转让的受让方构成违约。
第二,第三方明知许可方与受让方有“独占”或“排他”许可合同时,其与许可方的行为对受让方构成共同侵权,所签的合同无效,受让方做原告,许可方与第三方做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当第三方不知许可方与受让有“独占”或“排他”转让协议时,许可方的行为对受让方构成违约,而第三方对受让方不负责任。至于许可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过错方为许可方。
二十一、在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中,受让方或其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合同纠纷是否中止审理?
在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受让方或其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不应中止审理。
专利权的取得与所有权的取得不同,所有权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依债权取得;而专利权则是由国家授予取得,其权利归属明确。一项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但是在有关部门尚未作出变更原授权的决定之前,专利权仍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因为有人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而影响专利权人正当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其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而申请宣告无效是解决专利确权问题,两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在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过程中,无论什么人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均不应中止审理。如果在诉讼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当事人仍可提起诉讼。
二十二、转让方取得的“视同鉴定书”不合法,应怎样认定其效力?
1988年3月30日国家科委发布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指出,视同鉴定形式与科技成果的其他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之间关于就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是否成熟可靠发生争议,只要转让方提供了“视同鉴定书”,诉讼中,可以不再对该技术进行鉴定。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转让方“视同鉴定书”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或者“视同鉴定书”内容不完备的,不应认定为“视同鉴定”,则应重新对该技术进行鉴定。可以采取两种办法,其一,由转让方重新去科委早班视同鉴定,由科委重新复议;其二,由人民法院直接组织对该技术进行鉴定,并以重新鉴定的结论作为认定该技术成熟可靠性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