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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第三,对技术资料、样品及技术权益的处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必须终止履行。不论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在谁,依合同接受技术资料、样品的一方应将技术资料、样品返还,并不得存留复制品。但依委托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尽量不做返还处理。
  此外,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技术合同无效的,依照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28条的规定处理。
  在技术合同中有其他经济合同内容的,经济合同部分可按经济合同法16条的规定处理。
  十七、能否以履行合同的经济效益不好,认定技术不成熟?
  技术商品的成熟与否,国家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实施一项技术能否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往往要受投资、设备、材料、工艺、经营管理、人员素质、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制约。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因对技术成果是否成熟发生争议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不能以履行合同的经济效益不好认定技术成果不成熟。而应当实事求是地对技术成果进行检验。检验的依据应当是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验收标准。对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技术标准验收;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本行业合乎实用的一般标准验收。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技术合同中约定了保证经济效益的条款,并以此作为考核技术先进、适用与否的标准,则提供技术的一方应对履行合同的经济效益负责。
  十八、许可方转让的专利技术不成熟、无法实施怎样处理?
  经实践检验或者技术鉴定,证明许可方转让的专利技术不成熟、无法实施或实施达不到约定技术标准的,不能认定合同无效,而应当认定许可方违约,由许可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技术验收标准的,应当以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上表的为准。
  但是,许可方在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已向被许可方讲明该专利属于一种技术方案,并在实施许可合同中订有后续开发条款的除外。
  如果转让方明知转让的技术无法实施,故意骗取转让费的,可以以欺诈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十九、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标的与许可方实际提供的技术不一致,怎样认定合同的效力?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有时会出现下列情况:1、许可方交付的技术是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尚未授权;2、许可方交付的技术资料或样品仅是全部专利技术的一部分;3、许可方交付的技术图纸和样品是另一荐相似的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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