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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技术合同法9条规定:“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口头技术合同由于不符合技术合同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法院处理口头技术合同时,应考虑该技术对社会的价值和对当事人技术权益的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对可以促进生产和科技发展、对双方当事人有利并能继续履行的口头技术合同纠纷,应该尽理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重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补签合同,并按有效合同处理。
  2、调解无效,不能补签合同,应认定合同无效,并从技术权益、技术合同的费用、经济损失三个方面进行妥善处理。
  3、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口头合同内容无争议,且合同已部分履行的,法院应认定合同无效,可做变通处理。
  十四、当事人为保守技术秘密,能否早班不公开审理?
  技术是一种无形财产,牌秘密状态下的技术一量公开,便失去了原有的价值。因此,在技术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常常要约定保密条款。
  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也应当注意为当事人保守技术秘密。对于涉及技术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于技术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应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十五、法院认定技术转让合同无效或判决解除合同时,法律文书中要不要明确受让方的保密义务?
  非专利技术和技术诀窍主要是靠合同加以保护。因此,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是十分重要的。合同无效或解除,对保密条款来说,因其是独立于合同的条款,故仍应有效。
  对于水订保密条款的技术转让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判决终止履行或当事人双方同意解除的,法院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就非专利技术或技术诀窍的保密问题重新签订协议;也可以在法律文书中判决受让方承担保密义务。
  十六、怎样处理无效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从三个方面作出处理:
  第一,对经济损失的处理。依照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27条的规定处理,即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对技术合同中各种费用的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责任分别承担。责任完全在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的,其应返还已收取的各种费用;责任完全在委托方、受让方的,无责任的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可将已收取费用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对技术泄密的经济补偿。不作返还;双方均有责任,根据责任大小,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应适当返还已收取的费用,另留一部分作为技术泄密的补偿或全部返还已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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