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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五、中介方收取的报酬应否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损失?
  根据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中介方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这种费用实质上是中介方为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活动而获得的劳务报酬。因此,中介方通过中介服务,使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确定以后,技术中介活动即告完成(有其他约定除外),中介方就应取得中介费用。即使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只要责任不在中介方,其收取的中介费用就不应当返还。当技术合同发生纠纷时,委托方也不应将中介方收取的报酬作为损失请求合同对方当事人赔偿。
  六、中介方在技术合同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对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负履行责任的契约。保证制度的目的应在于担保债权。根据民法通则5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8>39号批复的精神,保证人以自己的名誉或资产为但保时,要受到保证人所应有的能力及资格的限制。也就是说,受其行为能力的限制。保证人为合同的双方进行担保,只要其有保证行为能力和资格,就为有效。因为,虽然从形式上讲是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实质上它是为将来的债权人的债权所提供的担保,并不保证债务人。保证人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担保,为的是使合同全面履行,这样保证人的风险就更大,责任就更重。这一点不能和代理制度相混淆。代理是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某种法律行为的行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因此,中介方在技术合同中,明确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只要它具备法律规定的能力和资格,该保证行为应为有效。
  七、怎样确定中介方的诉讼地位?
  在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有下述情况,中介方应进入诉讼:
  1、中介方与委托方或者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恶意串通的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应列为共同被告。
  2、中介方隐瞒委托方或者第三方真实情况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中介方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中介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将中介方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4、中介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为委托方或者第三方服务义务的,中介方应作为第三人。
  5、利用中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擅自提供、委托方或者第三方技术成果的,应将中介方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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