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217条的规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立案。
4、对仲裁条款约定明确的,法院不应受理。由于立案审查不严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技术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中介方仲裁解决”条款的,法院是否受理?
根据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17条的规定:“通过中介机构订立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中介机构进行调解”。但这种调解不是仲裁。技术合同的仲裁是由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或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进行的。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的条款中约定,发生纠纷由中介机构仲裁解决的,不应视为仲裁条,能认为是当事人约定由中介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解。这种调解不是纠纷解决的必经途径,当事人不服调解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也可以不经中介机构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收案条件,法院均应受理。
三、合同当事人双方经中介方代为办理经费结算业务,中介方的行为是否违法?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16条规定:“公民订立技术合同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可以代为办理经费结算业务”。据此规定,技术合同的中介方在技术合同中为当事人双方办理经费结算是合法的。例如,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将款交付中介方,由中介方其纳税后,将转让费分批交转让方,并以此监督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对中介方的这种行为水能认定是违反财经纪律,私借帐号,更不能以此认定中介行为无效。
四、如何处理中介方收取的报酬过高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中介方的报酬是指中介方为委托方与第三方成交,并为其履行从事 同提供服务应当得到的报酬。该报酬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实践中,中介方在技术合同中收取的报酬有的明显过高。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当事人对中介方收取的报酬有争议的,应在查清中介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依据
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进行判处,一般掌握在合同标的费用的1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