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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
 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目录
  1、当事人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明确,怎样确定诉讼管辖?
  2、技术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中介方仲裁解决”条款的,法院是否受理?
  3、合同当事人双方经中介方代为办理经费结算业务,中介方的行为是否违法?
  4、如何处理中介方收取的报酬过高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5、中介方收取的报酬应否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损失?
  6、中介方在技术合同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7、怎样确定中介方的诉讼地位?
  8、技术开发单位无履约能力,其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是否有效?
  9、合作开发合同和技术联营合同有何区别?
  10、公民个人能否成为技术联营合同的主体?
  11、以技术作为投资的联营合同,提供技术的一方可否取得保底利润?
  12、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有购销、包销及生产经营条款的,该条款超越经营范围是否有效?
  13、法院应否受理口头技术合同纠纷?怎样处理口头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14、当事人为保守技术秘密,能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15、法院认定技术转让合同无效或判决解除合同时,法律文中要不要明确受让方的保密义务?
  16、怎样处理无效技术合同?
  17、能以履行合同的经济效益不好,认定技术不成熟?
  18、许可方转让的专利技术不成熟、无法实施怎样处理?
  19、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标的与许可方实际提供的技术不一致,怎样认定合同的效力?
  20、许可方违反独占或排他许可合同,又与第三方签订许可合同,对这种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21、在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中,受让方或其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合同纠纷是否中止审理?
  22、转让方取得的“视同鉴定书”不合法,应怎样认定其效力?
  23、独占、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不实施专利技术,如何计算转让方的损失?
  24、技术合同中的混合合同怎样确定案由和适用法律?
  25、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26、专利生产许可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何区别?
  27、如何确定技术合同的履行地?
  一、当事人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明确,怎样确定诉讼管辖?
  所谓仲裁条款水明确,是指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或者既约定了仲裁条款,又约定了诉讼条。仲裁条款不明确的,可分别不同情况确定是否立案。
  1、法院可以让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就争议的解决方式重新达成书面协议,然后按协议执行。双方协商仲裁解决的,告其去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双方协商诉讼解决的,法院予立案。
  2、当事人不能就此达成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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