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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没有养路费有效凭证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申领车辆牌照或办理车辆停驶、报废、转籍、过户和车辆年检。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拖欠、逃缴养路费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补缴养路费,按日加收所欠费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拖欠、逃缴养路费不满1年的,处所欠费额50%以下的罚款;拖欠、逃缴养路费1年以上的,处所欠费额50%至1倍的罚款。
  二、无车辆牌照又未缴纳养路费行驶的,或报停驶后在停驶期间行驶的,处所欠费额2倍的罚款。
  三、以假报车辆使用性质、载重吨位、营运收入以及转借养路费凭证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处所欠费额2倍至3倍的罚款。
  四、以倒换车辆号牌,涂改、伪造养路费凭证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处所欠费额3倍至5倍的罚款。
 第八条 对公路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路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公路管理部门及其征收稽查人员,有权依法对行驶在公路上的车辆或停车场(站)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的检查,有权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的车辆使用情况和车辆营运帐目进行检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管理部门可在公路路口、桥头、隧道口设立固定检查站,专司征费稽查。
  对在公路、停车场(站)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由检查人员当场依法征收养路费,并予以处罚或进行登记,填发违章通知书,通知违章车辆所有人;有公安交通警察在场时,可由公安交通警察暂扣其车辆牌照。接到违章通知书或被扣车辆牌照的违章车辆所有人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收处理。
 第十条 公路管理部门及其征收稽查人员,必须克尽职守,严格执法。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脏枉法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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