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职代会对企业的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行使评议监督权。
(一)评议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评议干部范围为厂级和车间、科室级行政干部。
(二)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评议干部领导小组,具体领导评议干部工作。
(三)评议的内容以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
(四)由工会起草评议干部方案,报党委审查,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五)厂、车间职代会分别对厂和车间、科室级的行政领导干部进行信任投票,根据信任投票结果提出对干部的奖惩建议。
第十条 职代会根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民主选举(或推荐)厂长。
(一)由企业党委、工会、职工代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代表组成选举厂长领导小组,制定选举办法和候选人条件,经职代会通过。
(二)在职工民主推荐候选人的基础上,选举领导小组考察后确定候选人,报上级党、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组织厂长候选人在职代会上发表治厂演说。
(四)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党委指导下,选举厂长。选举产生的厂长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委任或免除厂长职务时,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因工作需要调动职代会选举的厂长时,要征得职代会的同意;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失职的厂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经职代会专门委员会核实后,交职代会讨论。
第十二条 企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企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企业召开职代会的程序:
(一)筹备阶段:
1.选举和培训职工代表;
2.企业工会征集议案和提出议题建议,企业行政准备提交职代会讨论的方案以及厂长提出建议方案或工作报告;
3.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大会议题和议程。
(二)预备审议阶段;
1.由企业工会报告大会筹备情况,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2.选举大会主席团,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3.讨论本届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
4.预备审议厂长提出的建议方案或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