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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7月30日 京发〔1991〕18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证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中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行政和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
 第五条 职代会接受企业党委的领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
  企业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职代会对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行使审议建议权。
  职代会行使审议建议权,与厂长(或经理,下同)意见不一致时,报企业党委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应按厂长意见执行,企业工会可向上级工会反映,由上级工会与企业行政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通知企业工会。
 第七条 职代会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行使审查权。各项方案须经职代会同意方可执行,方案被否决则不能执行。
 第八条 职代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职代会与厂长意见不一致时,按职代会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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