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除特殊情况外,晚间营业时间不得超过23时(涉外宾馆、饭店除外)。
六、除节假日外,谢绝中小学生入场,并在场所入口设置明显标志。
七、遵守国家和本市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参加电子游艺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维护场内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三、不准利用电子游艺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
三、举止文明,听从管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电子游艺场所经营者应批评劝阻,劝阻无效或严重影响场内秩序的,应劝其退场,直至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电子游艺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指导时,须出示证件。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文化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并可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设备设施出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仍继续营业的。
二、管理不善,秩序混乱的。
三、超过规定的晚间营业时间的。
四、在审定的游艺机以外擅自增设游艺机的。
五、不按规定设置谢绝中小学生入场标志和在规定时间外接纳中小学学生入场的。
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电子游艺场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缔,并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电子游艺经营者以电子游艺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电子游艺图像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不健康内容的,由公安机关取缔,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有关安全管理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市文化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1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