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废止北京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1991年3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1)7号)
第一条 为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
北京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的发行(指图书报刊的批发、零售、邮购和代销,下同)、出租,必须全面执行
《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新闻出版局是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图书报刊发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文化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发行、出租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资金和设备,网点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图书报刊发行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区、县市场规划。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从事零售业务三年以上,并有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文化知识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五条 个人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外,申请人必须具备本市常住户口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个人不得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图书报刊发行、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机关审批;经区、县文化行政机关批准的,发给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年历、挂历、年画的批发业务,由新华书店经营。图书报刊和文化用品经营者零售年历、挂历、年画,须报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机关审批;经批准的,发给临时经营许可证,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临时许可证应注明有效期。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年历、挂历、年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