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1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按照统一规定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规定:
一、全市行政区域16800平方公里范围,都是“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城市和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执行统一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三十一条和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市的乡镇机关、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新集镇、新农村和农民住宅等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三、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市、区(县)两级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局在市城市规划局业务领导下依法管理本区、县的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一)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行政区域内和其他区县县城、建制镇行政区域的,以及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区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的分工,分别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区、县规划管理局实施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