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3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日)废止北京市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1991年1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占用道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下列事项占用道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办法管理。
一、掘动道路施工。
二、堆物、作业。
三、搭建临时建设工程。
四、商业服务业摆摊经营、开办集贸市场。
五、其他占用道路的事项。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占用道路的,应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掘动道路施工的,先经市政工程管理机关或公路管理机关同意,再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时,须提交说明工程概况、维护交通措施、道路占用起止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和工程平面图、横断图。
二、搭建施工暂设工程、设置临时性的亭、阁等临时建设工程的,先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发给许可证,再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三、堆放渣土的,先经环境卫生管理机关批准,再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四、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占用道路范围内的绿地的,须报市园林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审批。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占用道路事项,直接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占用公路的,还须报当地公路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条 对占用道路的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对周围交通秩序的影响程度以及气候等因素审查,决定批准或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