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县社会文化管理所行使部分
社会文化市场行政管理职能的批复
(1991年1月20日)
市政府文教办公室:
你办1990年11月20日京政文教(1990)49号《关于授权区县社会文化管理所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请示》悉。
市政府决定,授权区、县社会文化管理所在本区、县文化行政主管机关的领导下,对社会文化市场进行行政管理,并批准你们请示中提出的授权的具体职能范围和职责权限,以及行政争议复议管辖的意见。其中对涉外饭店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违反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暂不授权社会文化管理所,可由社会文化管理所提出意见,由区、县文化行政主管机关决定执行。国家和本市以后发布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应授权区、县社会文化管理所执行的职责权限,均由你办依此原则确定。
附:市政府文教办公室的请示
市政府文教办公室关于授权区、县社会文化管理
所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请示
(1990年11月20日)
市政府:
为加强对社会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社会文化市场的繁荣,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于1989年5月各区县建立了社会文化管理所,为区县文化文物局所属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对从事社会文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鉴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已开始实施,为保证区县社会文化管理所能够合法地履行公务,执行监督查处之责,经与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建议市政府授权区县社会文化管理所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区、县社会文化管理所(以下简称文化管理所)行使的文化市场管理职能的具体内容是:
一、文化市场管理的职能范围:
1.营业性演出活动;
2.歌厅、舞厅;
3.台球、游艺机等经营活动;
4.中国字画经营活动;
5.图书、报刊、音像经营活动;
6.印刷业经营活动;
7.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二、在其职能范围内,具体职责是: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上述范围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